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游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商议以网络投资为由实施网络诈骗,由游某某负责提供前期资金和洗钱,吴某某具体负责招募人员、购买虚假投资平台即“好买财富”APP和银行卡、作案手机及其他生活开支。同年9月底,被告人龙某某在吴某某的邀约下与其一同前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花园**栋**单元一出租房,与袁某某(已死亡)、“小黑”、“阿江”、“胖胖”等人采取微信交友的方式,冒充投资者向被害人发布虚假投资信息,诱使被害人杨某某、蒋某某在前述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进而骗取财物。被告人龙某某涉案金额达7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获得赃款2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至21日,被告人龙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重庆市忠县人)696137元。
2. 2019年10月13日至21日,被告人龙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25555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万宝镇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向忠县公安局退还赃款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证明、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6.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足以认定被告人龙某某的诈骗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电信网络诈骗。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雨
检察官助理:谭小林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其他材料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