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癫三,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小学,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某天,被告人龙某某在廉江市吉水镇开发区附近吃宵夜时相识了同在吉水镇开发区打工的被害人吴某某,但互不知道对方名字。2019年10月份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吉水镇开发区工厂附近的夜宵档吃夜宵时再次相遇,被告人龙某某称呼被害人吴某某为“弟弟”,被害人吴某某称呼被告人龙某某为“兄弟”并互相添加微信。
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在廉江市吉水镇开发区**厂附近吃夜宵时再次遇见被告人龙某某,两人聊天交谈过程中,被害人吴某某称其银行卡有几万元,想用微信绑定银行卡,但不知道如何操作。被告人龙某某见状,知道吴某某有轻微弱智,财迷心窍,遂骗取吴某某的钱财。被告人龙某某告知吴某某,如果用微信绑定银行卡,需要将银行卡的存款取出来才能办理,被害人吴某某信以为真,于是按照被告人龙某某的要求,被告人龙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二人一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廉江北运支行柜员机处以及廉江市**镇**柜员机处先后共取款现金4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龙某某欺骗吴某某说帮其保管现金,吴某某按照被告人龙某某的要求先后共将现金40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龙某某保管。
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龙某某,要求被告人龙某某将其保管的40000元归还,但被告人龙某某拒不归还,且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拉黑,逃避吴某某的联系,截止归案时,被告人龙某某亦没有归还吴某某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检察官助理:吴金辉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机关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