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9********,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环境公司**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5日至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镇**园**内,以帮助被害人柯某某(男,33岁)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柯某某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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