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032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始,被告人龙某某通过微信搜索或好友推荐添加多个关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群,先后加入马铃薯集团、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等微信群,参与及吸取群内相关操作流程,后为谋取个人利益实施诈骗行为,现已查明其有如下犯罪事实:
1. 2019年6月间,被告人龙某某在自己微信中建立“华尔街之路”微信群组,大肆宣扬、传播讲师语录等方式先后吸纳、拉拢50 余人入群,鼓吹“华尔街之路”是国家扶持项目、根据国家操控才使得国际上市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万元,该项目承诺盈利至今未兑现。
2. 2019年7月间,被告人龙某某了解到“全国物联网项目”也是同“华尔街之路”一样发展会员收费后,在自己的微信中建立“全国物联网项目”微信群组,先后吸纳、拉拢50余人入群,先后骗取刘某某3.5万元,该项目承诺盈利至今未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3部、银行卡;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到案经过、银行明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诈骗他人钱款共计4.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志满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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