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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7日在上海市被网上追逃抓获归案,2019年8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龙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与桃源县湘淮村镇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长是朋友关系,能帮其从上述银行办理大额无息贷款,骗取陈某某信任,陈某某随后委托龙某某帮忙贷款。2019年3月至4月间,龙某某先后以贷款需要打点关系、办理证件等借口共骗取陈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康小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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