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共同犯罪
1、2016年4月份,被告人龙某某与周某甲(另案处理)
商量,由龙某某找人帮其儿子周某乙(另案处理)找人代替参加2016年高考,如果考上二本,周某甲支付龙某某11万元报酬,未考上则全额退款。后龙某某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找到刘某某(另案处理)代考,并约定如考上一本,则由龙某某支付刘某某7万元代考费用,如考上二本,则支付5万元代考费用,给予胡某某一定的介绍费,如未考上则全额退款。后因周某乙(另案处理)联系龙某某要帮肖某某(另案处理)的儿子肖某乙(另案处理)找人代替参加2016年高考,龙某某又联系胡某某,要其帮忙找人代考,许以一定的介绍费,胡某某通过刘某某的介绍联系好袁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与胡某某约定,如袁某某考上二本,则支付5万元代考费,考上一本支付7万元代考费。2016年6月7日、8日,刘某某、袁某某在龙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安排下,在涟源市行知中学考点分别代替周某乙、肖某乙参加了高考,后刘某某以475分的成绩上了当年的二本分数线,袁某某则只考了300多分,未上二本分数线。
2、2017年11月份,肖某丙(另案处理)与黄某甲(另案处理)商量,由肖某丙找人代替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另案处理)参加2018年高考,并约定如超一本线20分以上,则支付报酬19.8万元,超二本40分以上则支付报酬16.8万元,如因身体原因未被录取,按一本16.8万元,二本12.8万元计算。后肖某丙联系龙某某,要其帮忙找人代考,龙某某联系了刘某某,并介绍刘某某为黄某乙代考,肖某丙许诺,如刘某某考上二本,则支付刘某某5万元的报酬。2018年6月7日,刘某某在肖某丙等人的安排下,代替黄某乙在涟源考了语文、数学两科,后因肖某丙发现替考被人发现,刘某某当晚离开涟源,未参加第二天的两科考试。
二、单个犯罪
2017年初,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与邓某乙(另案处理)商量,由龙某某帮其儿子邓某丙(另案处理)找人代替参加2017年高考,如考上二本,则支付12万元报酬,未考上则全额退款。后龙某某请刘某某代邓某丙参加高考,并约定如考上二本,则给刘某某5万元的代考费。2017年6月7日、8日,刘某某在龙某某等人的安排下,代替邓某丙在涟源高考考点参加了当年高考,并考上了二本。
2018年6月2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在涟源市**中学宿舍被涟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照片截图、借条等书证;2、
证人龚锡奇、邓海华等人的证言及胡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黄某甲、肖某丙、邓某乙、邓某丙、周某甲、周某乙、肖某某、肖某乙、周某乙等人供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有主有从,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