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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林州市**镇**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浠水县红烛路西延伸线市政道路工程招标(第三次),被告人龙某某委托被告人胡某某借四家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给借资质费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借到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公司)的资质,通过徐朝借到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中线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阳公司)的资质。开标前,被告人龙某某和胡某某商定好这四家公司该项目的商务标投标报价,被告人胡某某告诉被告人王某某,并叫其通知制作标书的张某某(另案处理)按商定的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张某某分别制作了四个公司该项目的投标标书电子版后,将**公司、**公司该项目的投标标书电子版发各公司打印标书;将*甲公司、**公司该项目投标标书的电子版用邮箱发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合成打印出*甲公司投标标书封标交*甲公司,将**公司该项目的投标标书电子版发该公司打印。2018年11月8日开标,四家公司均派人来浠水参加投标,**建公司中标浠水县红烛路西延伸线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中标价人民币14089317.74元。同年12月3日,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龙某某将该工程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转给他人承建。

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均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已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招标投标文件、户籍证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敬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在投标过程中,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龙某某具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光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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