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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窝藏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得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通缉。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龙某某应李某某要求,驾车到赣州将李某某接至其位于江西省泰和县的家中藏匿。2019年7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发现了前来抓捕李某某的公安人员,便立即告知李某某,随后带李某某逃离,而后应李某某所求,将龙某某的姐夫袁某某的一辆红色男士摩托车借给李某某。李某某骑该摩托车逃回赣州。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泰和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健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

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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