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12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快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乡**村**屯**号,现住南宁市青某某**栋**单元**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5日、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8日至11月29日间,被告人龙某某为获取佣金帮助“金总”、“大个”(二人另案处理)驾驶搭载有伪基站设备的桂A****6小汽车于夜间在南宁市青某某范围内向中国移动手机用户群发招嫖短信。2016年11月29日23时许,中国移动南宁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民警到南宁市青某某**路君悦大酒店门前抓获龙某某,当场从龙某某驾驶的桂A****6汽车上搜出伪基站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天线一个、变压器一个、蓄电池一个。经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统计,该伪基站于2016年11月29日20时至24时许在南宁市流动使用造成11450名移动手机客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伪基站对移动公司客户影响统计说明、协助排查伪基站干扰的报告;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力
2017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建传现羁押在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