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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80********,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无业,住会同县**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0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县****院住院部二楼9病房,趁被害人唐某某在病房卫生间帮其孙子洗澡之机,将唐某某放置在病床床头柜上的一个挎包和一台oppo手机盗走。之后,龙某某又来到**县人民医院外科楼十楼,趁被害人刘某某在病房睡觉之机,将刘某某放置在37病床床头柜上的一台iphone手机盗走。

2、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来到会同县人民医院外科楼4楼,趁被害人彭某某睡觉之机,将彭某某放置在35病床床头柜上的华为P30pro手机盗走。随后,龙某某搭车来到**区菜市场,伙同一个外号叫“**”的吸毒人员将该手机兑换了15个海洛因包子用于吸食。

3、2020年6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县人民医院外科楼8楼,趁被害人李某某在病房卫生间洗漱之机,将李某某放置在3病床床头的一台小米手机盗走。当天民警将龙某某抓获时,在其身上查获该被盗手机,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的价格是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一台;

2.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宏

检察官助理:谭倩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移送该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证人名单》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移送监控视频壹张、讯问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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