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龙某某在与被害人文某某居住期间,趁被害人文某某熟睡之机,盗用被害人手机,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冒用被害人名义进行网络贷款,盗取到被害人支付密码后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将网络贷款共计二十三万零九百元转入自己微信及支付宝中。被告人龙某某窃取贷款后将部分贷款归还,现仍有贷款十一万零八百元未归还,未归还贷款被其赌博挥霍。
1.书证:扣押文书、户籍信息、贷款明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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