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现住凯里市**镇**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至凯里市牛场坝菜市场被害人王某某的摊位,盗窃王某某存放在该摊位冰箱内的数斤鸡腿、鸡翅等。
2.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至凯里市牛场坝菜市场被害人罗某某的摊位,盗窃罗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一袋瓜子、一袋花生及二个柚子。
3.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伙同他人至凯里市牛场坝菜市场被害人张某某的摊位,盗窃张某某存放在该摊位冰箱内的20斤左右的猪肉、猪排骨等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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