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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大专文化,广水市**高中后勤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在广水市**办事处**路**街**号楼楼梯口处,用自带起子将居民毛某某的一辆黑色鬼火牌摩托车打火锁撬开,搭火成功后骑回自家楼下,用汽车车衣掩盖。车主毛某某发现摩托车失窃后报警,民警根据随车安装的GPS轨迹,找到了该被盗摩托车的最后位置,民警当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摩托车手柄皮套上的生物检材,后经鉴定该生物检材信息与被告人龙某某的DNA信息一致,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7.6476X1027。被盗摩托车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时价值2375元。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广水市**办事处**街**宿舍院内,将陈某某的一辆蓝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855.22元。广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3日因该案给予龙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已经执行完毕。

被盗摩托车和电动车已全部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龙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动车发票和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领条、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随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漫丽

检察官助理:王淑雯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广水市**办事处**街**号**栋。联系电话:其父亲龙某甲1397298****。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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