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许,暂住于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路**物流宿舍楼**房的被告人龙某某,趁隔壁**房房门未锁,便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徐某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内,将一部金立 S10手机(价值人民币470元)及一部VIVO X27手机(价值人民币2430元)盗走,后于离开之际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并抓获。
事后,被告人龙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手机购买发票、传唤经过、人口信息、视频光盘来源制作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被盗楼层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龙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6.被盗手机两部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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