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4月1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4月2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棕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89元,现赃物已发还。
2019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小区**门盗窃被害人曾某某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32.5元,现赃物已发还。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村**商场附近盗窃银色电动车一辆,价值2475元,被害人信息不详。
2020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郭某某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421.55元,现赃物已发还。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村**小组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黑色北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860.98元,现赃物已发还。
经统计,被告人龙某某盗窃赃物共价值1197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自行车五辆;2.书证:涉案电动车购买收据及合格证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凌初
检察官助理:陈洁莹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涉案四台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涉案一台银色电动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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