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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趁工友聂某某夫妻不在家之际,溜门进入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岛**号二楼聂某某出租房内,窃得聂某某放在该卧室床上枕头下一单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60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退还给聂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盛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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