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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3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港惠靠近螺子湖三路红绿灯人行道处,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四季星牌电动车,且钥匙仍插在车上,遂将该电动车开走。经鉴定,被盗四季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42.93元,破案后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7月24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银岭路三巷**直营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爱时尚牌电动车,遂将该电动车开走。经鉴定,被盗爱时尚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9.97元,破案后已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2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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