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楼(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坦尾家联超市,以买少量食品作为掩护,盗窃该超市猪肉档经营者被害人林某某的猪肉产品供家人食用,主要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家联超市猪肉档盗窃得猪肚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元。
二、2020年7月11日8时-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家联超市猪肉档盗窃得猪大肠1袋和猪大骨1袋,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元。
三、2020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家联超市猪肉档,盗窃得猪大骨1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元。
四、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家联超市猪肉档盗窃得猪生肠1袋和猪肚1个,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林某某抓获,被害人当场在被告人随身携带的黑色袋子里搜获被告人龙某某盗窃所得的猪生肠1袋和猪肚1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9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助理检察员:刘敏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5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猪生肠1袋和猪肚1个,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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