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940205****,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山东省临朐县**街道下**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山东省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再次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21时许,在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路**运动会馆内,被告人龙某某盗窃徐某某的黑色苹果X(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
2.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在**学院东侧篮球场内,被告人龙某某盗窃车某某的金色苹果XSMAX(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在山东**职业学院南校区篮球场内,被告人龙某某盗窃范某某的黑色苹果XSMAX(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0元;
4.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在**学院*号公寓北侧篮球场内,被告人龙某某盗窃孙某某的黑色苹果8P(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3元。
综上,被告人龙某某连续盗窃手机四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5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金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黑色苹果8P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销赃交易截图照片、谅解书三份;3、证人张某的证言;4.被害人范某某、孙某某、车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王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龙承伟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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