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单元**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6月22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龙某某五次在本市东区银江镇高梁坪工业园区攀枝花市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矿业公司)盗割未使用的电缆线(型号VV3*150+1*50),销赃获赃款后用于生活开销。
2.2020年1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丰源矿业公司筛粉车间配电室盗割未使用的电缆线13.4米(型号VV3*150+1*50,价值人民币2974.8元),拖至附近的草丛藏匿,因怕被巡逻人员发现,未及剥取铜芯便逃走。后电缆线被找回。
3.2020年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丰源矿业公司破碎车间高压平台处盗割未使用的电缆线12.5米(型号VV3*150+1*50,价值人民币2675.1元),拖至附近的草丛藏匿,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当日6时许,龙某某返回寻找电缆线时被当场挡获,电缆线被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4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