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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云南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文山市**镇**村委会**村**组**号,现居住文山市**街道办事**号出租屋。2019年6月3日因盗窃、吸毒被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苑**区**幢**单元楼脚盗窃王某甲的一辆粉色台铃牌云H35541电动车。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元。

2、2019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苑**区**幢**单元楼脚盗窃金某某的一辆银白色台铃牌云H94207电动车。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3、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巷**号**馆门口盗窃王某乙的一辆白色汉虎牌HH100T-9C型两轮摩托车。经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摩托车、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忠玲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4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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