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2000********,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8月1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被告人龙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决)去至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盗窃作案2次,盗得李某某、陈某乙的摩托车2辆,共计价值8021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龙某某伙同陈某甲去至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柏林公馆小区车库,盗窃李某某所有的大运牌摩托车一辆,价值3788元;
2.2018年7月初,被告人龙某某伙同陈某甲去至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涪江香郡小区车库,盗窃陈某乙所有的嘉陵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23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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