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8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村**湾**组。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S****的面包车至沙坪坝区土主镇中建九局一纵线理想城路段在建桥梁工地,趁无人之机,将工地内的780多个扣件盗走,销赃后获赃款25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扣件单个价值人民币4元,被告人盗窃的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祥
检察官助理:吴东方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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