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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7********,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鸿盛大厦水木网吧,趁被害人王某某在网吧内41号机熟睡之机,盗得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金色的“苹果”牌8PLUS64G型手机。随后龙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给南门口“七星”手机店。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80元。

2019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55号金鸿宇大厦酷爽网咖抓获被告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照片、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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