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桃源县**镇**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两次传唤未到案被网上追逃,2019年5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2018年1月22日3时许,龙某某窜至桃源县**商务酒店前台,趁收银员邬某某熟睡之机,翻过收银台进入收银台内部,找到收银台抽屉钥匙后打开收银台,将里面的现金7500元盗走,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萍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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