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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村,住本村。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7月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2月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于2019年4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被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84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5时23分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在献县**镇**村“河北**有限公司”厨房内的桌子上,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放至该处挎包内的现金5800余元,后用于购买日常用品等消费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候某某、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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