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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为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广西防城港市中心区***出租屋。因吸毒于2018年5月1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7日一次退回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3日重报;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8年期间在广西防城市港口区**公司务工,龙某某发现其公司附近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内的MTBE装置区的管道阀门有很多静电跨接保护铜线且无人看管,便萌生偷盗电缆的念头。于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5月期间,龙某某7次通过翻墙进入**公司厂区MTBE装置区,用刀具将铜线割断、用锤子将熔断器、开关等物品撬开的方式,将所窃得的物品拿出厂区并销售给废旧点回收并从中获利。经统计,被告人龙某某窃取**公司的电缆、电线、熔断器等物品共获利人民币625元。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电闸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损失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公司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志海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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