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曾某某停放在桂平市**镇**村路口附近的一辆宝骏汽车(车牌粤8****)的车门打开,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多元盗走。
2、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偷鸡,随后由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龙某某到桂平市**镇**村**屯薛某某的鸡舍处,由杨某某在附近放风,被告人龙某某进入鸡舍偷鸡,将鸡舍内的6只鸡盗走。
3、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与杨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又去偷鸡,随后由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龙某某到桂平市**镇**村**屯薛某某的鸡舍处,由杨某某在附近放风,被告人龙某某进入鸡舍偷鸡,将鸡舍内的8只鸡盗走。
4、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吴某某停放在桂平市**镇**超市附近的一辆宝骏汽车(车牌桂B****6)的车门打开,将车里的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多元)盗走。
5、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与杨某某经商量后决定撬车窗偷钱,随后由杨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龙某某到桂平市**镇**街附近,被告人龙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用螺丝批将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广汽传祺汽车(车牌桂R****7)副驾驶座的车窗撬烂后爬入车内,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多元盗走。
6、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用螺丝批将谭某某停放在桂平市**镇**点门口的一辆皮卡车(车牌桂R****3)副驾驶座的车窗撬烂后爬入车内,没翻找到财物后,又用螺丝批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起亚汽车(车牌R****8)副驾驶座的车窗撬烂,因害怕被附近的人发现即逃离现场。
7、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用螺丝批将曹某某停放在桂平市**镇**市场**酒家对面的一辆五菱汽车(车牌桂R****9)副驾驶室的车窗撬烂后,爬入车内,没翻找到财物。
8、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用螺丝批将黄某甲停放在**派出所附近的一辆领克汽车(车牌R****3)驾驶座的车窗撬烂,爬入车内,没翻找到财物。
9、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趁无人注意之机,用螺丝批将黄某乙停放在桂平市**镇**开发区的一辆皮卡车(车牌R****2)驾驶座的车窗撬烂,爬入车内,将车内的一个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元)盗走。
10、2020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桂平市**镇**街的**饮食店内吃粉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厨房内铁盒子里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35元)盗走。破案后公安人员已经将现金人民币635元发还黄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黄某丁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薛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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