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26号
被告人龙先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4********,苗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先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龙先伟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派潭大道中100号东北侧一楼房内,使用工具撬开保险柜及衣柜等方式,入户盗窃了被害人蓝某某现金人民币约11万元,澳门币3000元,几千元港币,首饰一批(经鉴定,部分首饰价值人民币25676元),后逃离现场。同年3月20日,被告人龙先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赃款等物证;
2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购物票据、收款记录、取款钱币冠字号记录、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卢某某、龙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龙先伟的供述与辩解;
6涉案物价格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提讯视频、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先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龙先伟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手机2台、银行卡4张等物品,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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