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吉祥苑**楼撬开**房的窗户防盗网进入该房间,分别于当日9时、12时、18时许盗窃铜制电线共40卷(经鉴定,价值约人民币28808元)。盗得电线后,龙某某驾车将电线分别卖给海丰县鹅埠镇维也纳酒店附近的一个废品回收站老板和蔡某某,共卖得赃款人民币15800元。同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在吉隆镇**公寓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并在蔡某某处缴获未卖出的被盗电线22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干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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