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01969**********,文化程度文盲,系东莞市**镇**村砖厂的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镇********号,现住东莞市**镇*******号*砖厂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东莞市**镇**村**********号二楼被害人孔某某的住宅,趁孔某某在厨房煮饭,进入房间盗走一个挂包,内有现金1100元、VIVO Y5s手机一部(价值1118元)。得手后,龙某某即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3日15时22分,民警在东莞市**镇**********号*砖厂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扣押笔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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