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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双峰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龙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光路皇庭假日酒店附近的路边,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白色东风牌货车(车牌号码:川A*****,发动机号:F50D4******,车辆识别代号:LGDTS91L5AB******)实际车主吴某某取得了联系,假意要收购该汽车来确定吴某某身在外地。2020年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雇佣周某某将该车辆转运、拖走,又雇人将该车拆解成金属零部件后,将拆解的金属零部件以6200元价格变卖至废旧金属回收站,所得部分赃款已被龙某某挥霍。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6500元。

2020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将被告人龙某某挡获,现场查获3060元,在大丰街道一停车场查获9块被盗车辆被拆卸的剩余零部件。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7月15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802****);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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