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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87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5197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区******小区**栋**单元,爬到单元楼顶休息至次日2时许,用随身携带的卡片以插卡开锁的方式在该单元楼逐户寻找盗窃目标。龙某某以上述方式打开****室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大门,从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三张面值1000元的华润万家购物卡。其以上述方式打开****室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大门,从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其以上述方式打开****室被害人席某某家中大门,从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其以上述方式打开***室被害人涂某某家中大门,从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500元,翡翠戒指一枚、足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足金梅花形吊坠一个、足金佛吊坠一个、玉髓项链一条、仿珍珠项链一条、玉观音一个。后龙某某将上述赃物、赃款藏匿于本市青山客运站附近一草丛内。

经鉴定,被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25元。

2020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恒大名都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带公安人员找回赃物、赃款,现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席某某、涂某某均表示谅解被告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8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114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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