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8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4199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2013年7月3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和“三哥”(另案处理)经合谋实施盗窃后,驾驶小汽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村铺位**号**工具店,“三哥”撬开店门进入店铺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3卷漆包线(约价值人民币4367元)。龙某某和“三哥”一起将盗得的漆包线搬上小汽车后,龙某某驾车逃跑。2020年5月2日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房抓获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智斌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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