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8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9********,苗族,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村**楼(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30日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5月9日被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19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号大院**号私人住宅**楼,盗走事主黄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海康牌监控录像主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2元)、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一台和现金475元。龙某某下到该住宅一楼楼梯底,盗走事主罗某某的一辆豪爵摩托车(车牌号:粤K92****,发动机号:HU******,车架号:LC6TCJ4L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
2、2017年3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街**村**号**楼停车处,盗走事主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马牌摩托车(车牌号:粤KZ8****,车架号:LAEF6ZC85********,发动机号:9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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