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5时42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骑乘一辆自行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创意产业园天桥底下,趁被害人雷某甲、孟某某喝醉酒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雷某甲价值人民币398元的银色苹果IPHONE6手机一台以及价值人民币4125元的白色苹果IPHONE XR手机一台,盗走被害人孟某某价值人民币2927元的灰色一加7手机一台,得手后逃离现场。当日16时,民警在佛山市**区**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并缴获被害人雷某某被盗的两台苹果手机以及被害人孟某某被盗的一加7手机。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台涉案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450元。上述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雷某甲、孟某某。被告人龙某某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苏某某、霍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甲、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龙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2020年3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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