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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文盲,户籍地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矮子”(另案处理)商量盗窃电动三轮车,后销赃牟利。当天20时许,“矮子”驾驶摩托车搭载龙某某到本市**镇**村**路寻找作案目标,后在**路**门口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技BJ110型电动三轮车(经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车价值1680元至1920元),便由“矮子”在附近“望风”,龙某某使用携带的工具先后将车轮U型锁和车头电门撬开,然后启动该电动三轮车,驾车逃离现场。之后“矮子”将盗得的电动三轮车销赃,龙某某分得500元。

2020年1月18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公寓附近路段将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销售票据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龙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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