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路**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人们急需口罩用于防疫。在郴州市北湖区马家坪市场从事玩具销售的被告人龙某某,为谋取利益,向微信昵称“创意玩具精品厂”购买一次性口罩101件。2020年1月26日、27日口罩经顺丰快递到达郴州后,龙某某明知是伪劣产品,还销售给万某、李某等多人,销售金额17万多元。随后已销售的部分口罩被查获,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过滤效率和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11日向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退缴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口罩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快递记录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万某甲、万某乙、段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抽样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WH0206-2020号检验报告。7.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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