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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侗族,大学本科,铜仁市碧江区**街道**处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23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曰晚上,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塘沿武陵大道往火车站方向行驶,21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大道***路口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龙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lOOmL。后将龙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4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7lmg/100mL;被告人龙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1月8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龙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成分,其含量为1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学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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