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车途经S113线高州市**路段时,碾压因碰撞在机动车道内临时停放运输垃圾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而跌倒在地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龙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上午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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