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现住高陵区**街**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9时许,在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东头,因为感情纠纷,被告人龙某某持砖块击打被害人潘某某左侧头部,致后者左颧骨骨折,左眶外侧壁骨折,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砖头一块(未随案移送,有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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