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9********,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凤凰县**镇**村**组村民被告人龙某甲与同村组村民被害人吴某甲系邻居。2019年4月左右,两家因建房占地问题发生土地纠纷,双方一直存在矛盾。

2019年12月21日上午8时许,龙某甲从山上摘菜下山回家时,与正在上山的吴某甲在**村**组“包**”(小地名)的山路上相遇,二人发生冲突进而互相拉扯。在推拉牵扯过程中,站在低处的吴某甲抓住龙某甲的衣服向下及向自身方向牵拉,站在高处的龙某甲用右手推吴某甲,吴某甲向后倒在坑凸不平的地面上,龙某甲则向前扑倒在地,吴某甲倒地时腰背部撞击在路中石块边缘上。二人爬起来后又以拉扯头发、手抓、口咬的方式继续扭打到一起,僵持了几分钟后,龙某甲的丈夫吴某乙挑着粪路过该处时对二人进行解劝,随后吴某甲、龙某甲松开手停止扭打,二人先后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26日,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右侧2、3、4腰椎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手背咬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2020年1月3日,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甲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1月20日,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倒地时腰背部撞击在路中石块边缘上,造成其第2、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形成这一合力的参与度,吴某甲与龙某甲各占50%。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龙某甲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凤凰县中医医院入院记录、凤凰县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欧某甲、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戍、吴某已、欧某乙、欧某丙、龙某乙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吴某甲互相扭打,致吴某甲倒地受伤,造成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