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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队**号,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与其女友王某某有情感纠纷。2019年9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香堤漫步小区门口看见被害人唐某某坐在王某某车内聊天,遂在车窗外掐住唐某某的脖子,随后唐某某下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龙某某用拳头击打唐某某脸部,并用脚将其踹倒在地,之后唐某某报警。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龙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淑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3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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