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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6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于2016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和被害人潘某甲是同住一宿舍龙岗区**街道**小区**村**街**号**房的工友。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和被害人潘某甲因吹空调发生争执。当晚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趁被害人潘某甲在洗手间冲凉之时,踹开洗手间门,使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潘某甲的左手臂刺伤。随后,被告人龙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甲所受损伤左上臂软组织裂创并左肱动脉、左头静脉断裂、左侧正中神经、肌皮神经及左肱二头肌部分断裂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8月28日16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病情说明等;2.证人证言:梁某某、潘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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