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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8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为2008年2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系夫妻。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龙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楼和范某某因拿货问题发生纠纷,后龙某某用脚踢范某某,将范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随后范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到接警后,赶至现场将龙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联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对其抓捕时无抗拒抓捕行为,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龙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1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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