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苗族,在读研究生,无固定职业,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号*****大学**公寓****寝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9年4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号*****大学**公寓****室,与室友被害人杨某(男,24岁)发生口角,随后龙某某持水果刀将杨某身体多处捅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杨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一级,面部及左耳廓损伤属轻伤一级,肩背部及双上肢损伤属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民警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龙某某带回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失血性休克重伤,三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涛
2016年9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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