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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71967********, 苗族,小学, 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住平塘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6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8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来到其兄弟被害人龙某丙家中,被告人龙某某指责龙某丙不愿拿土地给其耕种, 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龙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龙某丙的胸部刺伤。

案发后,经平塘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 被害人龙某丙胸部的损伤已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龙某丙的陈述;

3、证人龙某甲、龙某乙的证言;

4、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扣押作案凶器折叠水果刀一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平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

6、黔南州公安局物证血迹DNA鉴定报告

7、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家庭锁事双方发生争执,后使用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龙某丙损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笫3款,应认定为坦白。且愿意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石忠祥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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