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86********,彝族,初中文化,群众,云南省***县人,住***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至17日,龙某某冒充省督查组成员在**乡下辖的7个村寨走访群众,以了解掌握当地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或者贪污的情况。其在走访中了解到***乡**所所长张某某曾经违纪被**县纪委处理的相关材料后,以省督察组的名义向张某某索要好处费若干,后因张**发现龙某某身份可疑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通话清单分析、走访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吴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辨认;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散卷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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