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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文昌市人,系海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及2018年7月23日向**公司承包儋州市**********楼铝合金门窗工程及******地块**楼阳台玻璃栏杆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总金额1064800元。之后,龙某某聘请林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等5名工人入场施工。至2019年8月14日,**公司已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78064元。之后,龙某某分别拖欠林某某60000元、黎某某14800元、陈某某12000元、符某甲2990元、符某乙2990元,共拖欠上述5名工人工资共计92780元。儋州市劳动监察部门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6日对龙某某以公告送达及发送短信方式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龙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林某某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92780元。2020年8月4日,儋州市公安局对龙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0年8月12日龙某某在海口市**路**建材城被民警抓获。

2020年10月7日,龙某某委托其家属支付了林某某10000元、黎某某14800元、陈某某12000元、符某甲2990元、符某乙2990元共计42780元,龙某某与林某某达成分期支付剩余50000元工资的协议,并取得了林某某等5名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拖欠工资明细表、欠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劳务合同、转账凭证、支付明细表、情况说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决定书、收据、谅解书;

2.证人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乙、符某甲、陈某某、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逃避方法拒不支付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9278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水龙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

2.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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