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134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因怀疑女友张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村**号**房的家中,便携带水果刀、塑料约束带以及透明封口胶等工具来到杨某某住处。当晚23时许,龙某某确定杨某某回到住处后就装成楼下租客骗杨某某开门,进入房内后发现屋内无其他人,突然从后面勒住杨某某脖子,杨某某反抗,龙某某遂用刀划伤了杨某某胸部和手臂,用约束带、胶带将杨某某捆绑起来并封住其嘴巴,龙某某在房间内拿了杨某某VIVO X9手机并逼问了开机密码,后龙某某将手机内的卡取出放在屋内并将拿着手机离开,杨某某挣脱约束带后报警。龙某某抢走手机离开后使用杨某某手机将其微信内人民币3000元以及支付宝内人民币3100元分别转入自己的账户内,并使用杨某某支付宝内人民币99.79元用于手机充值。次日,民警将龙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龙某某身上起获杨某某被抢走的的vivo X9手机。经鉴定,杨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杨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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